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4-03-18
发文字号:
国税函发〔1994〕75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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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外经贸计财发第80号文意见的函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批复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继续免征涉外经济活动中各种印花税的请示。明确了可以在1995年12月31日以前继续给予免征照顾。此举是基于印花税是改革开放以来最早实行内外适用税种的考虑,征税范围广、税负轻微,一般不会对国家对外政策带来不良影响。

国务院办公厅:


你厅秘书二局办463号文转来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4]外经贸计财发第80号《关于主求继续免征涉外经济活动中各种印花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提意见如下:


自开征印花税(1988年10月)以来,国务院和我局曾两度对外贸合同(包括进出口购销合同、技术合同)和涉外保险合同给予定期免征印花税的照顾(有关文件附后)。以上免税至1993年底均已到期。


鉴于印花税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最早实行“内外适用”的税种。征税范围广,税负轻微,一般不会给国家对外政策带来不良影响。今年我国税制的重大改革,旨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统一税制,规范管理。对已两度免征印花税到期的涉外经济合同,本应恢复征税,但考虑到新税制改革涉及面广,实施的任务繁重,新的问题和矛盾尚待解决,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对原有的税收优惠,可适当保留一段时间。因此,我们意见,对涉外经济合同的印花税,可以按原免税范围,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在1995年12月31日以前继续给予免征照顾。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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