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6-11-13
发文字号:
国税函〔1996〕659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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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辽宁、湖北、四川、广东、甘肃、陕西、江苏省和北京、上海市国家务局;深圳市国家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85号)已到期,为进一步促进企业转制,经研究,现对招商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招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1997年底前,由总行按罚33%统一在深圳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招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及补充法规的有关条款实施就地监管。


抄送:招商银行总行,武汉、沈阳、广州、成都、南京市国家务局。


附件:


招商银行分支机构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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