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6-11-13
发文字号:
国税函〔1996〕660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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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包进出口集团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深圳、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关于核定1996年度管理费扣除问题的请示。经审核,同意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1996年度向所属企业收取××××万元总机构管理费。对所属企业按规定上交的管理费可以税前扣除,超出的金额应进行纳税调整,中包进出口总公司的管理费年终如有节余,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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