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4-12-10
发文字号:
财税〔2004〕208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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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阳牌微型商务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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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安徽华阳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华阳牌BHQ6361B型微型商务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要求。经研究,对安徽华阳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在2003年7月9日至2003年12月31日之间生产销售的华阳牌BHQ6361B型微型商务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华阳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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