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4-12-10
发文字号:
财税〔2004〕210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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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奇瑞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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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东风雪铁龙牌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神龙汽车有限公司在2002年7月24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手动档DC7163 16V、DC7163M 16V型、在2003年2月26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自动档DC7163 16V、DC7163M 16V型和2003年1月8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DC7201 2.0i型东风雪铁龙牌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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