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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9-06-05
发文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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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1、本公告执行期限届满,“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 2、已修订,本文件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参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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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公告执行期限届满,“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 2、已修订,本文件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参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为继续支持艾滋病防治工作,现将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品种清单见附件)。

  二、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须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艾滋病药品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的,并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将药品供货合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三、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分别核算免税药品和其他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四、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特此公告。

附件:

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品种清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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