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4-07-21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4〕912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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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宏源证券法人股股权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关于免缴受让宏源证券法人股股权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请示》(信总报[2004]29号)。现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宏源证券法人股股权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通知如下:


经审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投资公司持有的宏源证券股份公司3049200股法人股的行为,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或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4号)规定的免税范围,同意免征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受让该项股权的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投资公司应照章缴纳出让该项股权的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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