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好地适应国家简政放权要求,进一步提高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前瞻性,达到烟草制品零售点基本满足社会需求、零售户规范经营、市场秩序良好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规划》适用于长泰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零售点的布局,对象为新办、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便民服务、市场导向、优化布局、受理在先原则。
第五条 零售点设置要求一址一证,应为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 零售点场所设置应同时满足以下各项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需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
1. 有政府相关部门确定并核发的门牌地址(号);
2. 为安全、合法、有效的固定场所;
3. 下列情况不属于本《规划》所指“固定经营场所”:违章建筑、待拆迁建筑、临时建筑、简易搭盖、流动摊点、占道经营、报刊亭、电话亭等不固定场所。
(二)经营场所需与住所相独立:
1. 经营场所包含营业区域及因经营需要存放卷烟的仓储区域;
2. 经营场所不与客厅、餐厅或居住卧室等非经营性场所混用或不存在界限模糊不清的情形;
3. 经营场所的确认以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现场勘查记录的情况为准。
(三)经营场所实际且主要经营业态为食杂店、便利店、烟酒商店、超市及其他适宜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场所,且应具备必要的经营条件:
1. 有一定的营业区域:食杂店、便利店的营业区域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烟酒商店的营业区域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超市的营业区域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娱乐服务业的营业区域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且内部须设有占地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的酒水服务台(吧台);
2. 有一定的经营规模:食杂店、便利店经营的全部商品品种不少于60个,且每个品种的商品均有一定存量;
3. 有与经营业态相符的店(招)牌且有适当的装潢装修,有可存放烟草制品的独立柜台、货柜以及用于陈列的销售展柜,且所处位置应能对外开放营业,方便消费者购买;
4. 下列情况不属于本《规划》所指“具备必要的经营条件”:尚未装修的毛坯房、不对外开放的仓储场所、无商品摆卖、无货架、无店(招)牌等其他不具备经营条件的情形。
第三章 布局标准
第八条 零售点的设置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九条 零售点布局采用间距限制的方式进行设置,即新设零售点与已设零售点之间设置可行间距的,按照县城、各乡镇(场、区、办事处)所在地新设零售点与已设零售点之间可行间距原则上不少于50米,其他区域原则上不少于100米。
第十条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不受间距标准的限制,但原则上每个场所只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一)大型酒店、星级宾馆、度假村、驻军部队等对内经营需要的;
(二)采取自选销售方式,出入口分设,在收银台统一结算,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
(三)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共同合伙人在原经营地址、原经营范围继续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需要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十一条 以下零售点的设置受数量限制但不受间距限制:
(一)大型企业工厂内。在工业园区内,采用封闭式管理、单设进出通道的大型企业、工厂内设有食杂店或便利店的,原则上1个企业工厂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大型企业、工厂内设多个生活区的,每个生活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人口集中居住区。在封闭式住宅小区、工业区内封闭式人口集中居住区内设置零售点的,原则上可设置2个零售点。
(三)综合性集贸市场、农副产品集贸市场。实际经营摊点数(含临时摊位与临街固定摊位,下同)在50个以内的设置2个零售点,摊点数在51-150个的设置4个零售点,摊点数在151-250个的设置6个零售点,摊点数在250个以上的零售点数量不超过8个。
(四)大中型综合商场。以出租店面、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中型商场,每一楼层内最多设置1个零售点,但商场临街店面的零售点设置遵照第九条执行。
(五)旅游景区(点)。需门票方可进入的封闭式旅游景区(点)内设置零售点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
(六)高速公路服务区。一个服务区内只设置1个零售点。
(七)边远自然村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个。
第十二条 以下零售点的设置受数量及间距限制:车站。汽(火)车站、客运中心内的候车厅或等候室,每层可设置2个以内零售点,且零售点之间的可行间距应不少于20米。
第十三条 申请人为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军烈属、残疾人、贫困户或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应当予以帮扶的社会群体,为本人经营的,且其经营业态为食杂店或便利店的,可以对照本《规划》第七条第三项及第九条适当放宽申请条件,但不得少于本《规划》标准的50%。
第十四条 因市政建设、政府拆迁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经营场所不适宜继续经营的,原持证人主动申请歇业后,二年内在原乡镇其他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第九条规定限制,但应当出具相关材料,且只可享受一次性照顾政策。
第十五条 下列场所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如主营烟花炮竹、农药化肥、化工品、油漆以及重点防火区、禁烟区等对人体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以及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安全保障措施未落实到位的(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可以办理的情形除外)。
(二)距离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可行间距不足50米范围的;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或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可以办理的情形除外);
(八)利用信息网络渠道或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变相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游戏机、博彩机等以无人销售售卖方式经营烟草制品的;
(九)住宅小区、写字楼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十)不符合本《规划》第二章基本条件要求的;
(十一)被人民法院、政府社会征信系统、相关部门列为失信人员或黑名单人员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规定的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设置其他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有效参照物:
(一)受数量控制但不受间距限制的情形;
(二)不受间距限制的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实行定期评价制度,根据社会发展情况,对本《规划》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对需要调整的,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并予以重新公布。
第十八条 对本《规划》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根据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不受本《规划》限制,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监督、管理,逐步优化布局。
第十九条 本《规划》中涉及相关名词的定义:
(一)一址一证,是指一个经营地址只能设置一个零售点。
(二)可行间距,是指行人可通行的水平方向最短距离,并符合交通规则或正常行走习惯的通行线路,测量的起点和终点分别为邻近两个零售点最近出入口的中间线。
(三)县城区域,是指城关村居委会、登科山居委会、外武居委会、罗山居委会、文泉居委会和武胜居委会所辖范围。
各乡镇(场、区、办事处)所在地,是指各乡镇政府、管委会、场部、办事处所在街道。
边远自然村,是指位于偏远山区,距离所属行政村村委会3公里以上,人口数量达100人以上的“社”“里”“庄”。
工业区内封闭式的人口集中居住区,是指如兴泰开发区、古农农场等企业集中区域,员工集中居住的厂外某一封闭式小区、某几栋居民楼。
(四)数量限制,是指根据申请人所在特殊区域范围,结合实际情况设定一定比例或数量进行限制。
(五)残疾人,是指持有地市级残联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六)有效参照物,是指采取数量控制或间距限制设置零售点时必须参照的零售点。
(七)相关材料,是指如拆迁协议等能够体现市政建设、政府拆迁情况的相关资料。
(八)本规划中所涉及的“以上”不包含本数,“以内”“不少于”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划由福建省长泰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自2019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2014年11月1日实施的《长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