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5-07-22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5〕734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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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宝硕股份国有股权征免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关于免缴宝硕股份股权过户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申请》(信总报[2005]112号),现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硕股份)股权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通知如下:


经审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河北宝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宝硕股份38248296股国有股权的行为,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或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4号)规定的免税范围,同意对该项股权的受让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出让方河北宝硕集团有限公司应依法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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