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4-07-23
发文字号:
鲁教财字〔2004〕22号
发文机关: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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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审计厅 山东省地税局 山东省国税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费附加征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财政局、审计局、地税局、国税局:


自1986年开征教育费附加以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教育费附加的规定,在征收、管理、使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全省已累计征收教育费附加90多亿元(其中2003年14亿元),为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促进地方教育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近几年审计和审计调查以及督导评估情况看,教育费附加的征、管、用各环节还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征收不到位、欠拨缓拨现象比较普遍,挤占挪用、违规使用问题比较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育费附加效益的发挥。为改进和加强对教育费附加的管理,规范征、管、用程序,确保这项教育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教育费附加征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教育费附加是中央为加快地方教育事业发展.增加地方教育经费而开辟的一条重要经费来源渠道。各地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完善制度,明确责任,加强考核。各级税务、财政、审计、教育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教育费附加征、管、用各环节的工作,确保这项资金按规定征收、按规定使用。


二、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教育费附加足额征收。各级地税部门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教育费附加征收办法,严格征收范围和征收手续,明确征收职责和征收任务,在考核征收情况时,要与各税种同等对待。各级国税部门要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情况,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各地在征收过程中,严禁为完成税收任务人为将教育费附加混库或随意减免教育费附加,确保按规定应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全部足额征收入库。


三、切实加强对教育费附加的管理。各地要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管理程序安排使用教育费附加。教育部门根据年度征收计划和事业发展要求,每年提出安排使用方案,商财政部门同意后列入预算。财政部门根据确定的预算和入库进度,及时拨付给教育部门使用。当年超收的教育费附加,应追加支出预算或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教育费附加应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和奖金发放,严禁挤占挪用、平衡财政预算。


四、进一步完善教育费附加征收使用情况报告制度。为便于及时了解和掌握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情况,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实行报告制度。各市财政、教育部门要在每年第二、四季度终了后15 日内,将教育费附加收支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和教育厅(具体事宜另行通知)。为做好这项工作,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对教育费附加进行专项核算。各级税务部门要配合财政、教育部门落实好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提供应征教育费附加的“三税”基数和附加征收情况,确保教育费附加报告制度顺利实施。


五、加大对教育费附加的检查监督力度。各级财政、税务、教育部门要认真做好对教育费附加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教育费附加征、管、用情况的经常性审计,促进管好用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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