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8-09-03
发文字号:
国税函〔1998〕393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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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上海远洋船舶供应公司向国轮远洋船员供应免税国产卷烟有关事宜的通知

为了支持我国远洋运输事业的发展,改善国轮远洋船员的日常生活,经国务院批准,上海远洋船舶供应公司可开展向国轮远洋船员供应免税国产卷烟业务,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上海远洋船舶供应公司向国轮远洋船员免税供应的卷烟由中国烟草上海进出口公司供应,其数量、品牌纳入国家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管理,由国家税务总局在下达给中国烟草上海进出口公司的免税出口卷烟计划中单列。


二、上海远洋船舶供应公司须将购进免税卷烟的购销合同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下达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的文件,报主管海关备案,购进的免税国产卷烟必须存入经海关批准的专门监管仓库,在海关的监管下直接销售给国轮远洋船员,按期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三、税务机关根据经海关验讫的《报关单》和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对中国烟草上海进出口公司销售给上海远洋船舶供应公司的免税卷烟办理核销手续,对上海远洋船舶供应公司免税卷烟的销售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违反法规销售给非国轮远洋船员的免税卷烟要依法予以补税。


四、为了防止国产免税卷烟倒流国内,海关对调入、调出监管仓库的免税卷烟加强监管,出仓供船要严格根据实际需要的合理数量审批,核销要凭真实的船方签收手续。必要时,对上船的卷烟进行加封。异地调拨必须由在海关注册备案的进出境船舶运输,转关回执除调入地海关向调出地海关递送外,同时也要向海关总署监管司抄送一份。另将核销情况,每季度由上海海关汇总向海关总署监管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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