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3-05-14
发文字号:
鲁财税〔2013〕19号
发文机关: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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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济南等市契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济南、青岛、泰安、临沂、滨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自2013年6月1日起,济南、青岛、泰安、临沂、滨州等五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适用税率由3%调整为4%,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其他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契税适用税率仍执行3%。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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