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现将我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征税范围问题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其他村。
上述县城、建制镇的建成区具体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工矿区是指需同时具备下述两个条件:①非农业人口在二千人以上;②大中型企业所在地,按程序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关于建成验收未决算的房产原值问题
新建的房屋,建成验收后尚未决算的,应先按暂估入账的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待决算完成后再调整房产原值。
三、关于商店(场)部分房屋出租征收房产税问题
某些商店(场)将部份房屋整间出租,应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如果仅就整间房屋中的部分柜台出租,可仍按房产原值减除25%后的余值征收房产税。
四、关于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及其他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五、关于开山填海整治和改造废弃土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之日起免税十年。
六、关于安全防范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七、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除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按年缴纳外,其余纳税人按月、季或半年分期缴纳,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由市、县级税务机关确定。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补充的通知》(〔1986〕闽税政三字第1067号)、《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闽税政三字第1004号)、《福建省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1990〕闽税政三字第8号)、《福建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0〕闽税政三字第3号)、《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闽税政三〔1991〕41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5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