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5-03-01
发文字号:
国税函发〔1995〕79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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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青苗补偿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职工个人纳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二[199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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