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2-04-09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2〕285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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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茶籽粕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鉴于茶籽粕主要用途是与化学农药复配用于消毒、杀虫,且国家未颁布其饲料质量检测标准,有关部门无法出具质量检测证明,因此,茶籽粕不属于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的免税饲料范围。


对国内销售茶籽油粕应当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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