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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5-11-26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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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在北京市土地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发生重大变化情况下,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城市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部署,于2014年8月28日制定发布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京政发〔2014〕26号),对全市基准地价进行了全面更新。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四条“土地纳税等级范围的划分,由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级别范围确定和调整”的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京政发〔2014〕26号文件公布的基准地价级别范围(办公),结合北京市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实际情况,对城镇土地纳税等级范围进行调整。


二、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京政发〔2014〕26号文件发布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立即开展全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范围调整工作,进行全市税源调查,联系有关单位绘制土地等级分级范围示意图,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新的《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范围》。


三、城镇土地纳税等级范围调整政策何时开始执行?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如何确定某宗土地的城镇土地纳税等级?


以宗地地址确定该宗土地适用的城镇土地纳税等级。


五、纳税人应何时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申报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纳税人在每年4月、10月的前15日内将全年应纳税款分两次缴纳的,其税款所属期分别为财政年度的1至6月和7至12月。纳税人应根据本公告公布的《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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