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5〕2033号),结合我市实际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经市政府法制办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16-058,现转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申报缴纳流程
(一)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职工人数认证
用人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按分级管理原则确定的征收界定关系,向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申报上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报送以下年审材料:本单位上年度《合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合肥市用人单位从业职工名册》;从业残疾职工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从业残疾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岗残疾职工工资表;残疾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险证明。
用人单位使用的残疾人职工不满1年的,按实际使用月份折算保障金。
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于每年6月20日前,将用人单位上年度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确认信息传递给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二)申报缴纳
保障金实行按年征收,每年7月至9月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集中征收期。用人单位应在征收期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符合免征条件或已达到安置比例的用人单位,仍需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残保金,其申报的应缴金额为零。未达到安置比例的用人单位,通过安徽省地税局电子税务局或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残保金。
采取直接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方式的用人单位,在申报时,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经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用人单位,在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残保金时,应同时录入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经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征收减免
1.用人单位遇自然灾害不可抗力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于每年4月30日前,按分级管理原则确定的征收界定关系,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交减免或者缓缴申请表。申请时,应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合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减免缓缴审批表》、遭受严重灾害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明(由新闻媒体、保险公司、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出具)以及上一年度本单位审计报告和会计年报等相关材料。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财政部门应在每年的6月20日前将审批结果反馈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2. 2015年1月1日(含)后新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残保金;2015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未满36个月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保金。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微企业,应在向地税机关申报的同时进行减免备案。
符合免征保障金条件的用人单位仍需在保障金集中征收期内向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确认减免金额,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催报催缴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少申报、申报不缴纳或申报未足额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于集中征收期结束后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传递逾期未申报缴纳残保金户型清册,由财政部门通过公告或开具催报催缴通知书方式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财政部门于30日内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反馈催报催缴情况,地方税务机关依据财政部门公告或开具的催报催缴通知书征收保障金。
二、公示制度
1.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在残联部门门户网站公告本市范围内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具体公告内容应包括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2.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每年在地税部门门户网站公告本市范围内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具体公告内容包括缴纳户数、免征户数、实缴金额。
3. 经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由财政部门联合地方税务机关每年在财政(地税)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告。具体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残保金的主要理由。
三、其他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有效期五年。《关于转发省残联三部门〈关于对小型微利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的通知》(合残联〔2015〕18号)及其他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地税局
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