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8-09-25
发文字号:
财税〔2008〕130号
发文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务院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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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在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上述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税费支出。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务院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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