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现就本市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政策解读
一、背景和目的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明确了本市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
二、适用范围
本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
三、主要内容
本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其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