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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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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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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滨州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滨州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一、滨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以及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均为2%。


二、本公告自2022年9月21日起施行。《关于恢复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滨地税发〔2010〕2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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