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0-11-04
发文字号:
财税〔2010〕112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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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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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 )。

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广西、湖北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的决定精神,国务院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在西部地区实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西部地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西部地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


2.西部地区油气田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际征收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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