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1-03-15
发文字号:
财税〔2011〕22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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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稀土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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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4月1日起,统一调整稀土矿原矿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为:轻稀土,包括氟碳铈矿、独居石矿,60元/吨;中重稀土,包括磷钇矿、离子型稀土矿,30元/吨。


开采与铁矿共生、伴生的氟碳铈矿、独居石矿等稀土矿,除征收铁矿石资源税外,按本通知规定税额标准征收稀土资源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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