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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4-03-18
发文字号:
财税〔2014〕20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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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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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3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占用草地、苇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有关耕地占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以及用于种植芦苇并定期进行人工养护管理的苇田,属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


对占用上述草地、苇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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