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12-02
发文字号:
汕财法〔2022〕18号
发文机关:
汕尾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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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关于印发<汕尾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汕财法〔2017〕9号)规定的税额标准,实施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汕尾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

202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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