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5-05-07
发文字号:
财税 〔2015〕 60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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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卷烟消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二、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三、本通知自2015年5月10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调整后的烟消费税税目税率表调整后的烟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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