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5-01-29
发文字号:
财关税〔2015〕4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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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电池、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铅蓄电池除外)、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均为4%。


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全钒液流电池以及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税则号列:85071000、85072000)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为4%。


电池、涂料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分别见附件1、附件2。


特此通知。


附件:

11


2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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