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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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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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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享受三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附加税费是否需要进行零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6号)的规定,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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