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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9-05-31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28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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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28号(关于恢复征收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硫磺(税号25030000、28020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7%。


特此公告。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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