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9-05-31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29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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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29号(关于公布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一)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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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一)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6号)。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订了《2009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1)和《2009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澳门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2),并修改了部分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香港货物的原产地标准。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和《澳门原产货物标准表》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二、海关总署2006年第79号公告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中税号32149000“非耐火涂面制剂”原产地标准修改为“税号改变标准,但从子目3824.50改变除外”,税号71179000“未列明材料制仿首饰”原产地标准修改为“在香港装配,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见附件3)。


以上原产地标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1.2009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9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09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9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3.香港CEPA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香港CEPA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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