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9-05-31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 商务部 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9年第30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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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9年第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详见附件),经中国与新加坡双方谈判达成一致,现予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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