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9-09-27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4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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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4号(关于对原产于菲律宾、老挝和柬埔寨的产品实施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一)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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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一)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6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0月1日起,对原产于菲律宾、老挝、柬埔寨的部分税目商品实施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详见附件)。


《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表(菲律宾、老挝、柬埔寨)》使用了简化的商品名称,其范围与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本公告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表(菲律宾、老挝、柬埔寨)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表(菲律宾、老挝、柬埔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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