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9-09-17
发文字号: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认监委联合公告2009年第65号
发文机关: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认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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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认监委联合公告2009年第65号

根据《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机电发[2005]699号)、《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补充通知》(商机电发[2006]4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针对企业申报情况,我们对2009年度具有出口资质的摩托车生产企业及其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目录(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认监委2009年第13号公告)进行了适当调整,现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新增的2009年度符合申领摩托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新增的2009年度符合申领摩托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


2.调整的2009年度符合申领摩托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调整的2009年度符合申领摩托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 家认监委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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