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3-04-23
发文字号:
汇发〔2013〕15号
发文机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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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汇发〔2020〕1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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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汇发〔2020〕1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58号)等,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进行全面修订,形成《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人:刘宏玉 孟德胜


电 话:010-68402129 010-68402113


附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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