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5-09-13
发文字号:
深地税发〔1995〕336号
发文机关: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收藏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

各分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5〕453号)称:“对地矿部所属地勘单位的勘探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对于地矿部所属的地勘单位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应按规定征收。”


  地矿部所属地勘单位,凡设在我市范围内的,对其开展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仍按深圳经济特区的有关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