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6-02-01
发文字号:
沪地税地〔1996〕6号
发文机关: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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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问题的通知

本法规自2006年7月26日起全文废止。参见:《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通知》(沪财法[2006]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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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自2006年7月26日起全文废止。参见:《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通知》(沪财法[2006]53号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为了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土地级差收入,促进土地使用者节约用地,原则上不宜减免税;除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因受自然灾害发生困难的企业作特案减免照顾外,其他困难减免一律停止审批。凡未批准减免税的企业(包括历年欠税)应按规定缴纳入库


  上述国家税务总局意见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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