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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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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1994-08-04
发文字号:
沪税地〔1994〕36号
发文机关:
上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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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商品房合同》和《商品房出售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失效。参见:《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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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失效。参见:《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最近,有的房产经营公司和购房户反映,按市房管部门规定,商品房预售时,应由出售方与购买方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两份合同除实测房屋建筑面积有变化外,其余条款均相似。因此,预售合同按购销合同计算贴花后,再对出售合同全额贴花税负过重。现经研究,作如下规定:


  鉴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出售合同》(以下简称“预售合同”、“出售合同”)是按市房管部门规定在一次购(销)房中,分二次签约的同属一项买卖的合同,且市房管部门又行使对商品房出售过程中的管理职能,因此,在“预售合同”按购销合同计算贴花后,对其相关的“出售合同”可对比前已贴花的“预售合同”的购销金额,就其增加的部分贴花。


  本通知的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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