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A公司、B公司及C公司三方共同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共同约定:三方合作收购D股权包,总投资额为3,400万元:其中B公司出资680万元,占20%;A公司出资1,020万元,占30%;C公司出资1,700万元,占50%。2006年3月9日,三方以C公司名义参与竞买,以3,311万元价格成为D股权包的受让人。A公司在自身的账务处理中,将所出资的1,020万元作为“其他应收款”核算。2011年4月24日,D股权包回收完毕,共取得D股权包退款(分回现金)3,241万元,由此该笔投资已几近收回所投现金;另取得11支非上市公司股权(账面净值合计3,000万元)。合作三方将按所占比例取得股权包退款及11支非上市股权。A公司对其参与的不良资产处置业务应该如何进行处理?

A公司以对价货币资金1,020万元参与不良资产包处置,获取了972.3万元(3,241×30%)的货币回报以及11支非上市公司股权的30%的权益。
在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有两种可能性,即债务转为权益工具(取得债务人自身的股权)或者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取得第三方企业的股权)。无论是何种情况,债权人都应当按照所取得的股权投资对被投资企业是否形成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控制来判断是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还是金融资产来核算。
形成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资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等其他成本来确定;形成金融资产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金融资产初始计量的规定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A公司根据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不同,在初始确认该类投资时,对非交易性的股权投资可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不属于非交易性的或者管理层未指定的,均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重组同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和金融资产的情况下,先用公允价值计量取得的金融资产,再用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扣减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1.《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2.《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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