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应如何核算由被投资企业的控股股东承诺给予保底收益和保底转让价款的长期股权投资? 例:A公司原有甲公司、乙公司两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70%和30%,系由甲公司控制。2011年丙公司与乙公司签署协议,以7,000万元价格收购乙公司持有的30%股权;同时甲公司与丙公司签署协议约定:“甲公司作为A公司的控股股东,确保丙公司所持A公司30%股权的年现金分红不低于1,400万元,保证期从2011年度开始计算为5年,2016年开始取消保证期。若当年A公司利润无法实现分红,则甲公司以现金方式向丙公司补足。保证期满后,丙公司可以转让其所持的A公司30%股权,若价格低于2,000万元,则甲公司保证以2,000万元价格收购。” 丙公司与甲公司、乙公司之间无关联方关系。

丙公司而言,在该交易安排中丙公司实际上取得两项权利:一是对被投资企业30%的股权;二是甲公司提供的分红不足以及处置价差的补足权。由于这两项合同安排的交易对手方不同,因此不作为一项混合工具处理,与甲公司的合约不属于一项嵌入衍生工具,而应作为一项单独的衍生金融工具。因此,丙公司将支付的对价应分摊至对被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和独立于该股权投资之外的一项衍生金融资产。
在分摊对价时,通常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是对被投资方采用收益法下的评估结果并考虑持股比例来确定,同时根据该收益预测5年内的利润情况与承诺的分红、采用5年后的收益情况确定5年后的被投资方股权的价值,进而确定该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由于金融工具准则规定,衍生金融资产应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因此在7,000万分摊时,丙企业可采取以下方式:
(1)按公允价值确定衍生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
(2)以7,000万元减去上述(1)中确定的衍生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后的差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然后,将该差额的结算结果与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30%比较,前者大于后者的不做调整;前者小于后者的,按照后者确定长期股权投资,同时将前者小于后者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
另外,由于在丙公司持有A公司股权的头5年内,享受A公司的控股股东甲公司给予的保底收益和投资价值保障,相应地甲公司和丙公司所承担的投资风险程度与其股权比例并不对等,故应谨慎判断该安排是否导致丙公司虽然持有30%股权并派驻2名董事但事实上对A公司不具有重大影响,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上述(2)中的股权投资应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还是金融资产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条

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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