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少数股东代持股份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例:A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00万元。截至2011年12月31日,A公司工商登记的股权结构为B公司持有75%股权,C公司持有25%股权。A公司账面实收资本记载股权结构与法律形式一致。 C公司实际出资额为0、账面未记录持有A公司股权(长期股权投资或其他权益工具),C公司是A公司的名义股东。C公司曾出具声明,放弃其作为股东的权利及义务。历史上B公司履行了全部出资责任,一直按100%合并A公司财务报表。 B公司现拟通过市场竞价程序收购C公司所持A公司25%股权,其后,C公司将收到的对价款归还B公司。

B公司向C公司支付对价款时计入“其他应收款”,C公司收到对价款时计入“其他应付款”;随后,C公司将对价款支付给B公司时,冲减“其他应付款”,B公司收到对价款时,冲减“其他应收款”。由于C公司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其账面未记录持有A公司股权(长期股权投资或其他权益工具),仅仅是A公司的名义股东,并且C公司曾出具声明,放弃其作为股东的权利及义务,即不承担其在法律上名义拥有的股权对应的剩余风险和报酬,因此在会计上原先即不应确认一项对A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从C公司收购股权并向其支付对价款,是为了迎合股权交易的法律形式,不具有业务实质,A公司的25%股权的风险和报酬没有发生转移;同时在交易完成后,后续C公司又需要将收到的对价款归还B公司,使得实质上恢复到交易发生前的状态,双方所控制的经济资源及其风险和报酬特征在交易前后均未因此发生变化。所以,对价款交割时,双方应做挂往来处理,对损益或者权益无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六条以及证监会公告[201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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