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B公司原先的控股股东在交易后仍然是控股股东,并未退出,A公司依据其所持有的20%股权可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则B公司如何处理?

从该交易的情况看,实际上是股权收购和商标使用许可两项交易的组合,相当于A公司在以1万元名义价格受让标的企业股权的同时,授予标的企业一项商标使用权(不另外收取对价,实质上是以商标使用权对标的企业作出资本性投入)。
如果B公司原先的控股股东在交易后仍然是控股股东,并未退出,A公司依据其所持有的20%股权可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故以权益法核算其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则:
(1)标的企业(B公司)应按照该项商标使用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一项无形资产,同时贷记资本公积。
(2)A公司在取得股权之日对其进行权益法核算时,应当同时确认一项授予商标使用许可的交易。收入确认原则按照A公司的准则适用情况:
A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2011年11月30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商标使用权的公允价值)×20%]
贷:银行存款
其他业务收入/合同负债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
营业外收入(差额,即类似于负商誉性质的差额)
后续期间内,对于上述会计分录中确认为“合同负债”的款项,A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其应用指南关于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的相关规定,采用系统、合理的方式将其确认为收入。
(3)按照上述方法,应可充分体现交易的实质,同时减少不当确认的负商誉性质的营业外收入的金额。
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三条的规定,按照股权比例(20%)抵销所确认的尚未实现的商标使用权许可收入。

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六条


2.《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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