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增值税

增值税法下,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是什么?

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不缴增值税,对应进项也不得抵扣 。
一、依据(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同时符合下列2种情形的非应税交易(统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非货币经济利益; 2.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法定不征税情形。 二、判定标准(同时满足下面3点) 1.属于经营活动: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具有商业实质的活动。 2.取得经济利益:取得货币、货物、服务、股权等经济利益。 3.非应税且不是法定不征税情形: 3.1不属于《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的应税/视同应税交易; 3.2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明确列举的4类法定不征税情形: a.员工为受雇单位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b.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c.依法被征收、征用而取得的补偿; d.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不缴增值税,对应进项也不得抵扣 。 三、例如:企业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非应税),支付咨询费100万元(专票 6%)。 该咨询费用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进项税额5.66 万元不得抵扣,全额计入成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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