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等实物出资的作价金额是否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待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实质是纳税人对国家享有的一项债权,该债权将在未来通过抵减销项税额的方式进行结算。因此,如果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出资额,则其实质是以对第三方(国家)享有的债权出资,但现行的工商登记法律法规对于以对第三方的债权作价出资并无规定,目前实际上并不允许该种出资方式(《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修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中所指的可转为股权的债权,仅指“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通常理解目前尚不包含以对第三方依法享有的债权出资);并且,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通过认证和获得抵扣之前,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仍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将进项税额计入出资额的做法存在瑕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3.《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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