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主要从事动漫版权中国大陆地区全权代理,公司主要业务是动漫版权贸易,从国外引进或代理动漫版权,然后销售给国内网络平台,如优酷、土豆、爱奇艺、PPTV、乐视和腾讯等网络播出平台。A公司对引进的动漫版权应纳入存货还是无形资产?

视情况而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对“存货”和“无形资产”这两类资产的定义:“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一)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二)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另外,存货是流动资产,而无形资产是非流动资产。
A公司是版权贸易、分销企业,其从外部购入动漫版权不是为了自身通过播放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而是通过转售、转授权给视频网站的方式获取经济利益。在此情况下,现行会计准则对购入的版权应作为存货还是无形资产核算的界限并不清晰,主要的考虑因素是成本的回收方式和预计回收时间。如果在购入版权时,认为有很大可能性在一年内回收其成本,或者预计将通过一次性的排他性授权收回其成本的,则该版权更适合于确认为存货;反之,属于其他情形的(预计成本回收期限超过1年,且需通过多次授权才能收回成本的),更适合于确认为无形资产。

1.《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3条


2.《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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