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一家茶叶加工企业,每年仅有3、4月两个月处于生产期(受茶叶加工行业特点的影响),其余10个月均为季节性停工期。A公司每年用于生产加工的固定资产折旧额约为140万元,每年的销售收入约为6,000万元,A公司加工后的茶叶制品一般在两年内销售完毕。A公司季节性停工期间的固定资产折旧是列入存货项目并在下一年的产品成本中进行分摊还是计入管理费用?
视情况而定。对于季节性停工期间的固定资产折旧,《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第三十六条:制造企业发生的制造费用,应当按照合理的分配标准按月分配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的生产成本。季节性生产企业在停工期间发生的制造费用,应当在开工期间进行合理分摊,连同开工期间发生的制造费用,一并计入产品的生产成本。因此,季节性停工期间的固定资产折旧应计入开工期间所生产产品的成本。
但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规定,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其中,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同时准则还规定:对于“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
据此,虽然对于季节性生产的企业整体而言,季节性停工期间应计提的生产用设备折旧及人工成本是不可避免的支出,但就开工期间生产的某一批特定产品而言,此处的季节性停产期间支出并不是使其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需的必要支出,因此不符合计入存货成本的条件。同时,就财务报告目的而言,在停产期间跨年末的情况下,如果将停产开始日至年末期间的费用在“制造费用”或其他存货项目中归集,由此形成的期末存货累计余额实际上是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所规定的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与未来经济利益流入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不应在财务报表中列报为资产。对于可以合理预见、符合行业惯例、每年都会定期发生的淡季季节性停产期间发生的生产设备折旧和人工成本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不计入开工期间所生产的存货的成本;属于无法合理预见的非正常停产期间发生的相关支出,应计入营业外支出处理。
1.《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第三十六条
2.《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五条、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