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5-11-30
发文字号:
财会〔2015〕20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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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规范钢铁企业产品成本核算,促进钢铁企业加强成本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现予印发,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大中型钢铁企业范围内施行,其他钢铁企业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
2015年11月30日


附件: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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