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专为转售而取得的持有待售子公司应当如何列报和披露?
如果企业专为转售而取得的子公司符合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应当按照持有待售的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有关规定进行列报,相对于不符合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的子公司,其资产负债表列示和附注披露都得到适当简化。但是,除非企业是投资性主体并将该子公司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否则仍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将该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企业专为转售而取得的持有待售子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作为持有待售资产和持有待售负债项目列示。
在合并利润表中,符合终止经营定义的专为转售而取得的持有待售子公司的净利润与其他终止经营净利润应当合并列示在“终止经营净利润”项目中。
在附注中,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企业专为转售而取得的持有待售子公司的出售原因、方式和时间安排;
(2)列报该子公司的分部;
(3)该子公司确认的减值损失及其转回金额;
(4)与该子公司有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累计金额;
(5)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
【例】2×17年11月9日,A企业收购了一家H控股企业,H企业持有S1和S2两个子公司,其中子公司S2公司是专为转售而取得的,且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收购日S2子公司的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为135万元,可辨认负债公允价值为40万元,2×17年12月31日,S2子公司的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为130万元,负债按照相关会计准则重新计量后的账面价值为35万元。假设除S2子公司外,A企业没有其他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
分析:A企业收购H企业时,S2子公司满足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且符合终止经营的定义,取得日S2资产的入账价值为175万元(135+40)。2×17年12月31日,S2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65万元(130+35)。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A企业应当单列项目“持有待售资产”和“持有待售负债”,金额分别为165万元和35万元。在合并利润表中,A企业应当在“终止经营净利润”中列示与该子公司有关的税后净利润,其中包括因重新计量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5万元(135-130)。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