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结束使用而非出售的处置组满足终止经营定义中有关组成部分的条件的,应当怎样列报?

拟结束使用而非出售的处置组满足终止经营定义中有关组成部分的条件的,应当自停止使用日起作为终止经营列报。
企业不应当将拟结束使用而非出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原因是企业对该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使用实质上几乎贯穿了其整个经济使用寿命期,其账面价值并非主要通过出售收回,而是主要通过持续使用收回。例如,因已经使用至经济寿命期结束而将某机器设备报废,并收回少量残值。对于暂时停止使用的非流动资产,企业不应当认为其拟结束使用,也不应当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对于拟结束使用而非出售的处置组,在停止使用前不应当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也不应当作为终止经营列报;在停止使用后,不应当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如果该处置组满足终止经营中有关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的条件,应当作为终止经营列报。对于拟结束使用而非出售的非流动资产,无论在停止使用之前或之后,均不应当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也不应当作为终止经营列报。
【例】某H纺织企业拥有一条生产某类布料的生产线,由于市场需求变化,该类布料的销量锐减,H企业决定暂停该生产线的生产,但仍然对其进行定期维护,待市场转好时重启生产。分析:由于生产线属于暂停使用,H企业不应当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列报的终止经营损益应当包含整个报告期间,而不仅包含认定为终止经营后的报告期间。如果因出售对子公司的投资等原因导致企业丧失对子公司的控制权,且该子公司符合终止经营定义的,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列报相关终止经营损益。

1.《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第四章 第二十八条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第三章、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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