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相关所得税账务如何处理? 例: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商品出售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实际发生退回时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商品发出时控制权转移给客户。2×21年12月3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5 000件商品,单位销售价格为500元,单位成本为400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50万元,增值税额为32.5万元。商品已经发出,但款项尚未收到。根据协议约定,在2×22年3月31日之前有权退还商品。甲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商品的退货率约为20%。假定甲公司税前会计利润为10 000万元。所得税率为25%。

2×21年12月31日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借:应收账款      282.5
 贷:主营业务收入(5 000×0.05×80%)200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5 000×0.05×20%)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 000×0.05×13%)32.5
借:主营业务成本(5 000×0.04×80%)160
  应收退货成本(5 000×0.04×20%)40
 贷:库存商品    (5 000×0.04)200
所得税处理:
1.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账面价值=50(万元)
计税基础=50-50=0
年末可抵扣暂时性差异=50(万元)
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50×25%=12.5(万元)
2.应收退货成本
账面价值=40(万元)
计税基础=0
年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40(万元)
年末“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40×25%=1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2 5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1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0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0 000+50-40)×25%]2 502.5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十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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