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退回的,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例:甲企业于2×17年11月与某开发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在开发区内投资设立生产基地。协议约定,开发区政府自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向甲企业提供300万元产业政府补贴资金,用于奖励该企业在开发区内投资并开展经营活动,甲企业自获得补贴起5年内注册地址不得迁离本区。如果甲企业在此期限内提前迁离开发区,开发区政府允许甲企业按照实际留在本区的时间保留部分政府补贴,并按剩余时间追回补贴资金。甲企业于2×18年1月3日收到补贴资金。 假设甲企业在实际收到补助资金时,客观情况表明甲企业在未来5年内迁离开发区的可能性很小,甲企业在收到补助资金时应当计入“递延收益”科目。由于协议约定,如果甲企业提前迁离开发区,开发区政府有权按扣除实际留在本区时间后的剩余时间追回部分政府补助,说明企业每留在开发区内一年,就有权取得与这一年相关的补助,与这一年补助有关的不确定性基本消除,补贴收益得以实现,所以甲企业应当将该补助在5年内平均摊销结转计入损益。

本例中,开发区政府对甲企业的补助是对该企业在开发区内投资并开展经营活动的奖励,并不指定用于补偿特定的成本费用。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2×18年1月3日,甲企业实际收到政府补助资金。
借:银行存款 3 000 000
贷:递延收益 3 000 000
(2)2×18年至2×22年每年12月31日,甲企业分期将递延收益结转入当期损益。
借:递延收益 600 000
贷:其他收益 600 000
假设2×20年1月,甲企业因重大战略调整迁离开发区,开发区政府根据协议要求甲企业退回补助180万元。
借:递延收益 1 800 000
贷:其他应付款 1 800 000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6号——政府补助》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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