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调整其管理类别

出口企业存在哪些情形会调整其管理类别?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有纳税信用降级可相应调类、一至三类企业拒供退(免)税资料 / 违规定被处罚或列联合惩戒应调四类、一至二类企业不配合管理或未按规存凭证应调三类、涉骗税立案未结案按对应类别暂管、年度评定后新增备案企业定三类情形的,应自发现起 20 个工作日内调整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应自发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整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一)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发生降级的,可相应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二)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调整为四类: 1.拒绝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的。 2.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处理。 3.被列为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企业。 (三)一类、二类出口企业不配合税务机关实施出口退(免)税管理,以及未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口退(免)税凭证及备案单证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调整为三类。 (四)一类、二类出口企业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暂按三类出口企业管理,待案件查结后,依据查处情况相应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三类、四类出口企业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暂按原类别管理,待案件查结后,依据查处情况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五)在税务机关完成年度管理类别评定后新增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确定为三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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